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唐山市健康管理师协会,英文名称:Tangshan City Association of health administrators 。(英文缩写:TCAH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全市从事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的健康管理师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健康管理师队伍健康发展,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反映健康管理师合法诉求,维护健康管理师合法权益。组织和团结全市健康管理师科技工作者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68号(冀东新闻中心2101室)。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全市从事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的健康管理师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健康管理师队伍健康发展,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反映健康管理师合法诉求,维护健康管理师合法权益。组织和团结全市健康管理师科技工作者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68号(冀东新闻中心2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学术研讨与技术交流,提高我市健康管理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健康管理师继续教育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健康管理师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指导群众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健康活生活方式;
(四)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相关业务服务;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健康管理师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唐山市健康管理师网站;
(六)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科学决策、论证、评价、评估、评审、技术成果鉴定、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咨询服务。
(一)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学术研讨与技术交流,提高我市健康管理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健康管理师继续教育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健康管理师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指导群众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健康活生活方式;
(四)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相关业务服务;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健康管理师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唐山市健康管理师网站;
(六)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科学决策、论证、评价、评估、评审、技术成果鉴定、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健康管理师职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健康管理师职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唐山市健康管理师协会)
2017年5月20日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