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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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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分级诊疗模式

  (一)推进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转诊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床位。7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术后复诊患者、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以及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分离的患者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二)规范双向转诊。明确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和转诊指导目录,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需转诊患者按照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有序转诊。医疗机构间建立双向转诊协议关系和双向转诊信息平台,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及时向下转诊。探索建立京津冀双向转诊机制,对确需出省救治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就近选择京津地区救治。

  (三)落实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合理分流患者,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按规定有序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四)推进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定位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兼并、托管、委托经营管理等模式,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农村地区试点推行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县乡人员、业务、财务实行“三统一”管理。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和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专科医院、护理或康复机构。支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发展。有序发展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大力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二)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和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尽快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和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或签订协议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满足患者需求。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妇产科和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三)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适当调整住院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报销政策向基层就诊患者倾斜。向上转诊的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向下转诊的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积极探索和推进对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急危重症患者,下调相应医保报销比例等办法。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推进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其中需医保基金支付的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四)建立慢性病分级诊治管理机制。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以及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管理需求,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综合(专科)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师和健康管理人员组成团队,为签约服务的慢性病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与健康管理服务。医保机构要合理确定基层门诊费用总额控制指标,支持慢性病患者的基层用药品种和诊疗项目,积极探索对慢性病实行按病种打包付费。慢性病患者可由签约医师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治疗用药需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合理调整,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2015年唐山和邯郸两个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局部试点。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工作全面铺开。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具备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附件:1.河北省双向转诊暂行规定

  2.河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河北省双向转诊暂行规定

  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引导群众有序就医,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合理划分诊疗范围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和双向转诊标准,根据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差异明确诊治范围。各医疗机构依据诊疗指南制定本机构疾病诊疗目录,经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或提供超出诊疗科目、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

  (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服务,以及为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和老年病患者等提供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等条件相适应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主要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健康管理,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护理服务等。

  (二)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向上转诊和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的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专科服务,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恢复期、稳定期患者。主要包括: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较复杂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疑难复杂疾病患者的向上转诊服务,上级医院向下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的诊疗、康复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

  (三)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部分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主要包括: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二级医院转诊的疑难复杂病例或因其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患者,疑难复杂疾病的专科医疗服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

  二、遵循转诊基本原则

  转诊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就诊的原则进行转诊。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诊疗能力范围的患者根据患者病情、双向转诊指南等综合考虑逐级转诊或越级转诊。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的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病例,转往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一)向上转诊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指征。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慢性病病例;

  5.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6.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三、规范双向转诊程序

  医疗机构间转诊通道要顺畅,流程手续要简便易行,尽可能简化转诊程序,减少转诊环节,缩短等候时间,方便患者转诊。必要时医护人员应护送患者转诊,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一)双向转诊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顺序逐级进行。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病例可直接转三级医院就诊,不得因转诊延误患者治疗。医疗联合体内部各医疗机构之间优先转诊。

  (二)基层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由签约医师或主诊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上转单》,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二级以上医院需向上转诊患者的,转诊管理部门及时联系协调相应医院转诊,《双向转诊上转单》须由相应临床科室负责人签字。

  (三)向上转诊患者坚持转诊预约优先。对持《双向转诊上转单》的患者,转入医院在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后优先安排专科门诊,并优先安排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

  (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向下转诊条件的患者,经相应临床科室负责人诊查并征求患者同意,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并提供转诊后治疗方案,由医院转诊管理部门联系下级医疗机构落实相关转诊事项。

  四、完善转诊保障措施

  (一)畅通转诊渠道。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尊重当地患者就医习惯和就近便捷的原则,选择多家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签署转诊服务协议并报医保部门备案。要设置或指定管理部门、人员负责转诊服务,建立转诊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转诊、病案交接和协调医保经办机构等服务。对向上转诊患者要坚持转诊预约优先,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对向下转诊患者上级医院要明确接续治疗、康复治疗和护理方案并定期随诊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双向转诊的指导和协调,确保转诊流程运行流畅。

  (二)加强上下联动。鼓励各地探索以三级医院为龙头,按照就近方便、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较为紧密的医疗集团或医联体。医疗集团或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签定“双向转诊协议”。上下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交流沟通,上级医院定期对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和有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巡诊指导。医联体内各级机构细化诊疗科目,落实转诊具体病种,经授权成员单位可开具上级医院预约检查和住院治疗。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建设区域统一的双向转诊平台,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病案传送,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网络互连互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流程、管理制度,对双向转诊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建立考核及奖惩机制,对双向转诊工作定期评估、考核,规范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各医保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落实分级诊疗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双向转诊的患者,积极做好费用报销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分级诊疗考核制度,将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情况和基层首诊率、平均住院日、转诊率、县域就诊率、群众满意度等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院评审评价、负责人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双向转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2


  河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地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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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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